杰恩设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1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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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姚琪律师、赵政律师(下称“泰和泰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

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泰和泰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

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

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

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 点整在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峰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 :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7 年 8 月 22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6,809,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9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6,807,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85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做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

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

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

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09,2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

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

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姚 琪

赵 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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