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
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天马集团向金融机
构申请额度不超过 6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经营资金需求,
在担保期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2、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子、孙公
司与浙商银行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 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并提供互保,担保额
度不超过 5 亿元,此项业务及担保有助于公司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且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1,4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6.57%。
4、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17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能与股
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马瑞盛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有助于解决天马瑞盛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天马
瑞盛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天马瑞盛提供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担保。
五、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海克莱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该担保事
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天马集团
为海克莱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