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智
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
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二、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
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67.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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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40,352.67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40,420.34万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
资产的比例为14.89%。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独立董事:阮永平、李业、黄晓莉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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