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
(3)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4 月,成都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以新都汽配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
(抵押最高额担保为 18,110 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取得的长期借款,同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合同金额为 45,000 万元,担
保期间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长期
借款余额为 1,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0.25%。
上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
述事项以外,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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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对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洪先生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严洪先生与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严洪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洪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
基于以上因素,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并同意将提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黄旭 古时银 王锦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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