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17 年上半年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的事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
金往来均为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594万元,均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属于商品房销售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的开发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公
司及子公司商品房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
惯例,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属于商品房销售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的
开发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
公司的商品房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
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有助于加快其所开发项目的产品销售和
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
影响。
3、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胡国柳
许华山
徐晓杰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