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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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光农资”)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国光农资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为

陆仟万元整,保证期间为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

行申请授信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国光农资向中国民生

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

成都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为贰仟万元整,担保期为 1 年,

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0。

我们知悉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公司法》第 16 条、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是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出的,且投资品种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逆回购品种。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为公司国债逆回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

回购,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光亮: 周洁敏:

吉 利: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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