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光农资”)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国光农资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为
陆仟万元整,保证期间为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
行申请授信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国光农资向中国民生
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
成都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为贰仟万元整,担保期为 1 年,
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0。
我们知悉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公司法》第 16 条、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是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出的,且投资品种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逆回购品种。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且能有效执行,为公司国债逆回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逆
回购,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光亮: 周洁敏:
吉 利: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