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
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公司章程》、《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公司报告期内除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对每笔担保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2017年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7年3月16日召开的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17年5月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均未逾期。报告期,公司对外
担保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因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长青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热电”)
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申请60,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不超过10年,用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我们认为,这有利于公
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茂名热电向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
四、关于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人民币 3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我们
认为,这满足了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配套资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