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7 证券简称:帝龙文化 公告编号:2017-057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88.6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338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为“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帝龙文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经满足,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共119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288.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计划拟授予 77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
票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 2576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数
量为 707.2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 91.64%;预留 64.5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 8.36%。
该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4 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为 3.79 元/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材料公告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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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拟授予 77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占激
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 2576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707.2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 91.64%;预留 64.5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 8.36%。修
订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由 124 人调整为 129 人,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79 元/股。
3、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姜祖明、汤飞涛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在本次确定的授予日 2014 年 8 月 28 日前 6 个月内有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
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以上两名激励对象合计 38 万股
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以上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 2 人暂缓授予之外,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确定 2014 年 8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其余 1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9.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9 元/股。
6、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公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完成的公告》,因舒伟明、奚弢和李艳成三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合计 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9.2 万股减少到 662.7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由 127 名减少 124 人,授予价格为 3.7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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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曾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2014 年 4 月
29 日和 2014 年 4 月 30 日分别卖出 190000 股、104000 股、65970 股帝龙新材股
票,根据相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止
到 2014 年 10 月 30 日,汤飞涛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14 年 1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授予 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79 元/股。
8、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姜祖明先生曾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2014 年 4
月 30 日和 2014 年 8 月 20 日分别卖出 24000 股、33000 股和 415000 股帝龙新材
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
止到 2015 年 2 月 20 日,姜祖明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15 年 3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姜祖明先生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3.79 元/股。
9、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 122 名激励对象办理
159.425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同时,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4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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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
股票 12.2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由于公司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
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 64.5 万
股限制性股票。
10、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所持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办理 45,000 股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该等解锁股票已于 2016 年 1 月 6 日上市流
通。
11、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姜祖明先生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办理 50,000 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该等解锁股票已于2016年3月18日上市流通;由于公司激励对象
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没有满足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对123名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73.175万股进行回购注
销。
12、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回购数
量由173.175 万股调整为346.35万股,回购价格由3.79元/股调整为1.895元/股。
公司已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13、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邓超、骆
熊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十四节
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以及“第十五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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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定将邓超、骆熊熊2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5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6年9月20日完成。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 2014 年 8 月 28 日公司首次向激励授
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次解锁,以
是否达到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具体时
间安排和解锁比例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25%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锁 25%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锁 25%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四次解锁 25%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已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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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
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1)以 2013 年净利润为基数,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审计:
(2)2016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 以 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率不低于 10%。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注: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 75,202,693.95 元为基数,2016 年度归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算依据,各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 益的净利润 327,882,060.26 元,增长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 率为 336.00%,满足解锁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0.81%,满足解
锁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1)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 中 9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合格,满足
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 解锁条件;
票额度与其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关, (2)激励对象中有 24 人因 2016 年度
具体参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 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第三次可解锁
办法。 限制性股票中的对应部分不得解锁,由
公司回购注销,共计 28.75 万股;
(3)激励对象中有 2 人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锁定期尚未满 36 个月,对应第三
次可解锁部分合计 19 万股本次尚不能
解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期解锁事宜。
三、第三次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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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持有未解除限 第三次计划可
本次实际解锁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解锁限制性股
股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姜祖明 原副总经理 20 10 2018 年 3 月 2 日可解锁
赵金龙 副总经理 20 10 10
汤飞涛 总工程师 18 9 2017 年 11 月 5 日可解锁
副总经理、
王晓红 15 7.5 7.5
董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99.7 299.85 271.1
(共计 117 人)
合计 672.7 336.35 288.6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的核
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
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
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
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
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
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
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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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119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锁手续。
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
解锁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期解锁。
八、备查文件
1、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解锁及回购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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