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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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

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

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上半年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放、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正常

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峰提供担保之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股东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我们进

行了充分的沟通,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股东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保障江苏华峰年产 7500 万米产业用非

织造布超纤材料项目的顺利推进,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防止因银行资金不能及时到账影响江苏华峰的项目进度,给江苏华峰造成损失,该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利率

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就该财务资助,公司不提供抵押或担保,不存

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我们

认为该项资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股东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

七、董事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各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各位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南梁 吴伟明 易颜新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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