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袁国强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秘书。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
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纪
要;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简历和相关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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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经审查袁国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袁国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袁国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并
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以
下情形: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4)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袁国强的有关资料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已对本次提名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审议批准了聘任袁国
强为董事会秘书。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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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事
项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独立董事(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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