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文件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了解邱友志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
3、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邱友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财
务总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健 江 才 时 光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