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再融资事项、子公司关联
交易等相关事项的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关联交易不影响公
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
【2004】57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
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9,146.66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9.56%。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
额为 8,186.66 万元;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余额为 960 万元。
(1)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广州市智光节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智光节能)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番禺支
行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番禺支行)授信提供担保:
1)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智光节能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担
保事项为由公司按持股比例 20%对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兴业银行
广州环市东支行、交通银行番禺支行、工商银行广州粤秀支行等银行
拟向智光节能提供 2 亿元人民币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的 4,000 万
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三年,担保项下受益人为中
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交通银行番禺支行、
工商银行广州粤秀支行。
2)交通银行番禺支行向智光节能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4,000 万元,期限 3 年。按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 20%的最高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为贷款总额的 1.2 倍,金额为 960 万元,期
限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智光节能承诺以项目节
能收益权质押或一般保证等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
反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为(2015)智光担保字 003。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
有限公司向香港大新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青
浦支行申请开具信用证、保函等提供保证:
1)2013 年 7 月 16 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汇
复[2013]34 号”《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
批复》,同意本公司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担保项下主债务金额为港币 4,6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项
下受益人为香港大新银行。担保到期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
局批准,最新担保期限已延长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2)本公司在中国银行青浦支行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有限
公司开具港币 800 万元的保函,期限为 2016 年 8 月 3 日至 2017 年 8
月 2 日。
3)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为其授信提供 5,000 万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该授信额度均用于开
具银行保证函和银行信用证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事项。
2015 年 8 月 17 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外担保登记备案,
本公司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项下
主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担保期限 29 月,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到期,担保项下受益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3)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捷泰新能源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申请中期流动资金借款
2,000 万元,授信期限 1 年,业务期限 3 年。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捷
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公司的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修订事项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上
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申报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福建科泰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德”)由于设立
时间尚短,尚未取得原材料保税进出口手续、出口资质证书等进出口
所必须的手续,为尽快开展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科泰德与其关联主体
间发生了原材料及产成品采购销售等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系科泰德设立初期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以市场
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且科泰德管理层已对未来消除关联交易及归
还往来款项作出了计划,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树民
葛定昆
田海星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