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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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年半年度相

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相关从业资质,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且具备作为外部审

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赵曙明 、郭澳、许迎光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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