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作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持续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
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21,150万
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23,178.01万元。
二、关于子公司苏州迪森为其控股子公司将乐县积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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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子公司苏州迪森对其控股子公司将乐积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
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苏州迪森为其控股子公司将乐县积善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
三、关于为子公司瑞迪租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
内,对子公司瑞迪租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
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瑞迪租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黎文靖、黄德汉、高新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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