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关于公司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液化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从 13%调整为 11%。
根据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
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对供给
东成公司的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进行调整。
1、调整前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油事
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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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
2、调整后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α ×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
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
均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税率还原参数
α 值=1.13/1.11=1.018。
3、定价公式调整执行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
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关于调整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
价公式的函》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
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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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气分原
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关联董事关志鹏、杨越已
回避表决。
3.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
公式调整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1.我们认为,此次调整后的定价公式比原定价公式增加“税
率还原参数α 值”是为了消除此次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变化对
原定价公式的影响。经公司财务部测算,该定价公式调整对公司
利润和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原预估的关联交易总量无重大影响。
2.本次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是基于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系根据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
调整,全资子公司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一
致同意,定价公平、公正,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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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独立董事(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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