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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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关于公司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液化石油气的增值税税率从 13%调整为 11%。

根据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

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

一致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对供给

东成公司的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进行调整。

1、调整前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油事

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均价

1

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

2、调整后的定价公式

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

均价×α ×70%)×99.5%-300 元/吨,其中:丙烯价按中石化炼

油事业部丙烯当月内、外销均价加 250 元/吨计算;液化石油气

均价按茂石化当月民用液化石油气外销均价确定;税率还原参数

α 值=1.13/1.11=1.018。

3、定价公式调整执行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

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关于调整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

价公式的函》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

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2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气分原

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的议案》,关联董事关志鹏、杨越已

回避表决。

3.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

公式调整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1.我们认为,此次调整后的定价公式比原定价公式增加“税

率还原参数α 值”是为了消除此次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变化对

原定价公式的影响。经公司财务部测算,该定价公式调整对公司

利润和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原预估的关联交易总量无重大影响。

2.本次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气分原料液化石油气定价公式调整,是基于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系根据国家对液化石油气增值税税率

调整,全资子公司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双方协商一

致同意,定价公平、公正,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

3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海波、杨丽芳、咸海波

独立董事(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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