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 2017-078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工钢构”)
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事宜与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投资”)签订
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就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宜与精工
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保证此次非公开发行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述调整事项,公司与
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如下:
一、认购数量
精 工 钢 构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300,000,000 股 ( 含
300,000,000 股),最终以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监会核准的
数量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等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数量将不作相应调整。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如上述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本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补充协议是《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
《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
《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
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但《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有约定的,以《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一)》的约定为准。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本次
调整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因此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