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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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的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精工国际钢结构有限公
司项目承接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业务
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事项、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及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应下属所控制企业因业务承接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公司
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
并认为该担保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最
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2、同意公司与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此次合作
有利于加大双方的业务合作和优势互补,共同促进钢结构业务开展,合作定价原
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
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3、1)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2017 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
投资有限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其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前景的良好预期,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
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公司与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
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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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未发现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
开、公正,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度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关联交易
所涉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发行数量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因此本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各类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政策变化进行的调整,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金雪军 邵春阳 章武江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