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我们审查了公
司 2017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前取得
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
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以本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发行股份364.85亿股
计算,普通股现金股利总额共计人民币43.78亿元。
实际派发的普通股现金股利总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
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 H 股股东
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董事会召开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
币基准汇率折算。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具体方案及派息具体实施日期、实施办法
由董事会在优先股付息日前另行发布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
3、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中
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 郑海泉、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