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0 证券简称:双一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7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通过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形式送达至各位监事。本次监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00 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监事会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购买
短期(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转存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等方
式]。上述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总经理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
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经第一届监事会提名张俊霞
女士、任玉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
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张俊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任玉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
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特此公告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1、张俊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 3 月 1 日出生,大专学历;高
级会计师职称;1995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职于德州市玻璃钢制品总厂,历任出纳、财
务负责人;2003 年 3 月至今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部部长;目前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审计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张俊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任玉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8 月 10 日出生,中级工程师
职称;1989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职于德州玻璃钢制品总厂,担任车间主任;2003 年 3
月至今历任公司车间主任、分公司经理、品保负责人;目前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品保负
责人。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任玉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3,423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