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0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新准则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时,若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
计处理规定与新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
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
2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及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
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
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
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
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
报告无重大影响,公司预计对 2017 年全年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
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比较数据不调整。故公司将相应政府补助金额从利
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调减“营业外收
入”2017 年半年度发生额 20,089,300.00 元,调增“其他收益”2017 年半年度
发生额 20,089,300.00 元,对净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3、前述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等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