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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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0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新准则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时,若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

计处理规定与新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

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

2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及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

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

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

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

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

报告无重大影响,公司预计对 2017 年全年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

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比较数据不调整。故公司将相应政府补助金额从利

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调减“营业外收

入”2017 年半年度发生额 20,089,300.00 元,调增“其他收益”2017 年半年度

发生额 20,089,300.00 元,对净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3、前述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等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

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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