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通过对本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8,070.48 万元(担保额以
外币为单位的,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7.20%。
截至报告期末,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2,096.96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2.79%。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4,181.32 万元
(担保额度以外币为单位的,按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65%。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含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对母
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为 64,348.76 万元,占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5.6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认为 2017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
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恽黎明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相应岗
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恽黎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甯豪良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相应岗
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甯豪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塔塑(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定期贷款额度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塔塑(香港)有限公司(Top Plastic (HK)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塔塑”)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香港”)申请定期贷款额度 400 万美元,公司拟为该
笔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香港塔塑其他股东拟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具体事宜以与中银香港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香港塔塑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具
有控制权,我们认为香港塔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稳定的偿债能力。香港塔塑
其他股东拟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
此次担保处于公司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香港塔塑本次向中
银香港申请的定期贷款额度提供担保。
八、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期限 1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利输送”)拟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
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具有稳定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处于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
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永利输送为公司的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九 、 关 于 炜 丰 国 际 为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Broadway Precision Technology
Limited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Plaste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炜丰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炜丰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Broadway Precision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百汇科技 HK”)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三菱东京日
联银行香港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8,000 万港币,拟向花旗银行香港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 900 万美元。炜丰国际拟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炜
丰国际董事会主席司徒建新先生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以与银
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百汇科技 HK 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
营具有控制权,我们认为百汇科技 HK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稳定的偿债能力。
此次担保处于公司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炜丰国际为百汇科技 HK
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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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