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
的原则,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进行了修订。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
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对公司当期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因与关联方在采购和销售商品方面存在日常
关联交易,发生了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日
常关联交易行为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无
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王广基 冯巧根 郝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