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
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
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
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
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
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
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
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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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
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
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
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
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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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
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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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二条 上述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
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一旦
达到披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 在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
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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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 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
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
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
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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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
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时指本制度第三章
规定的应披露事项涉及的情形或事件时,有关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提
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有关
义务人还应及时就进展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三十条 如发生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有关义务人均应
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关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本部门或本单位的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履行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有关义务人应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公司、本部门或本单位重
大信息的报告,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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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重大信息情况后,应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对上述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需要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如需履行规定程序,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有关的信息知情人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在公
开披露前泄漏重大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经济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组,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将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要求,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部长、分厂厂长、子公司的总经理是相应单位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部长、分厂厂长、子公司的总经理在定期报告前,应
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部长、分厂厂长、子公司对于自己所管辖的单位发生
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单位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定期报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及时编制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支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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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于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披露:
(一)董事会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签字;
(二)监事会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司重大事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知悉重大时间发生
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同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应及时编制
临时公告,并按照规定送达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公
告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前,应同时准备向交易商协会申请信息公布。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要
求,但根据本管理制度须披露的信息,应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制作信息披露文
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并将获得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由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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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
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对本制度作
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
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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