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昇
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对报告期即 2017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对外提供
担保,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
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
币 22,518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57%。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政府补助”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
本次“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微芳 陈 工 刘双明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