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公司章程(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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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 Co.,Ltd.

章 程

报告日期: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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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二节 党委职权

第三节 纪委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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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经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字[1992]024 号文批准, 以定向

募集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业已按照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重新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

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00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Nonferrous

Metal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邮政编码:244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2,653.330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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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章程或简称“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 发挥铜陵的地域与资源

优势,大力发展铜业这一基础产业,实行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把公司办成中国一

流的现代化大型企业,使公司获得较好的效益,为股东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铜、铁采选,硫铁矿、金矿采选(限铜陵有色

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公司经营),压缩、液化气体生产,硫酸生产,生活饮用水制水、

供水(限动力厂经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银、稀有贵金属冶炼及压延

加工,铁球团、硫酸铜、电子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电气机械和器材、普通机械、

电缆盘制造,废旧金属回收购、加工,进出口业务,矿产品、钢材、化工产品销售,

信息技术服务,有线电视服务产品销售,广告业务,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设备设

施维修、安装、改造及调试;机械制作加工;铁精砂购销,危险化学品生产(限 80

万吨/年工业硫酸生产工艺系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52,653.330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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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本总数为 10,900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 9,990 万股,

占总股本 91.65%;法人股 110 万股,占总股本 1.01%;内部职工股 800 万股,占总股

本 7.34%。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52,653.330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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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设置了限售条件的股份,其持有人在转让时应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

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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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季度或半年度或年度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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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非经本章程规定的批准程序,公司不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或资

金往来。严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据经本章程规定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而与公司产生债

权债务关系时,应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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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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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的安徽省铜陵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通信表决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

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东大会专用)、股东帐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东

大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材料不全,视为无

效投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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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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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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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通信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通讯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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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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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15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6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审议权限。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因董事回避而致董事

会不能作出决议的其他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

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

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

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

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

全体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了执行本条及本章程其它条款规定的表决程序

外,还应当遵照下列规范进行: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17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

披露。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

或股东无权提名与选举或更换。但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应遵守本章程关于累积投票制提名的规定。

公司换届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换届选举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

事候选人。董事会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广泛征询股东意见。董事会公布提名后,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持股 30%以上的股东

提名 3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公告。提名股

东应同时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换届选举时,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在董事会公布监

事会的有关提名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可以补充提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3%

18

-15%的股东可以提名 1 名监事候选人,持股 15-30%的股东可以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

持股 30%以上的股东提名 3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应当将提名案向监事会提出,并

由监事会交董事会公告。提名股东应同时向监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候选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关于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关于董事的提名应当作为一个议

案一并表决,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应当得票超过与会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有关监事表决与当选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9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束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建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九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六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公司纪委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九十七条:公司党委、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节 党委职权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障监督党和国

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20

(二)研究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重大

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

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任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

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纪委职权

第九十九条:公司纪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

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21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股东大会外,其他任何机构

或个人无权选举或更换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对于董事违背上述第(十)项规定时,公司董事会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停职留用等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予以

罢免的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22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防范和防止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 2 年,但商业秘密

的保密时间为永久。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4

(1)董事会有权审批投资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该项权力,不得授

权经理行使。

(2)董事会有权审批根据交易所规则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资产处置项目以外的

其他资产处置项目。但下列项目一般由公司经理决定:

①金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单次资产处置项目;

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置换重大资产累计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十

的,董事会也有权审批。

对上述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不由公司经理而由董事会决议。

(3)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

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

25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能保证

董事充分沟通的通讯手段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26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布与独

立董事有关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需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的董事会

会议不得委托其他董事参加。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27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28

察。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

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除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的

事项以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任免,每届任

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

程序;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四)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检查和监督所有形式的风险;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29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提名委员会应确保所有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公正、透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

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

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

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30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下称“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4 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31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

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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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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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4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公司

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公司如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所占比例

应当符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可以达到 20%。

(三)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5

(五)未进行现金分红时的信息披露: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意见的具体措施: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方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经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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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9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件人指定的传真机发出接收信号时

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登载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38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39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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