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
公司放弃对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对江西联创宏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
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增资的原因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方向和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包新民:
李 宁:
张金隆: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