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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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公司”、“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奥特佳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股本变化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华通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465 号)核准。奥特佳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牡丹江华通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华通”)、上海中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静创投”)、牡丹江鑫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鑫汇资产”)、

国盛华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华兴”)、马佳、冯可、王树春、刘杰、

夏平、李守春、宫业昌、赵文举 88.01%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 33,073.5045 万元,

其中,交易对价的 85.48%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14.52%以现金方

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 12.01 元/股,共计发行 23,538,894 万股(公司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为 65,908,904 万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发行股份(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份(股)

1 牡丹江华通 15,729,564 44,042,779

2 中静创投 2,584,931 7,237,807

1

3 鑫汇资产 2,474,037 6,927,303

4 国盛华兴 2,155,832 6,036,329

5 马佳 103,397 289,512

6 冯可 103,397 289,512

7 王树春 90,472 253,322

8 刘杰 90,472 253,322

9 夏平 77,547 217,132

10 李守春 77,547 217,132

11 宫业昌 25,849 72,377

12 赵文举 25,849 72,377

合计 23,538,894 65,908,904

2016 年 7 月 22 日,发行登记股份 23,538,894 股;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为 65,908,904 股。

二、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交易对方 锁定期

1、锁定期分以下两部分:A、其中 99.476444%(15,647,211 股)的股份自

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且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盈利补偿实施完毕后,该部分股份的 40%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 24 个月且 2017 年度盈利补偿实施完毕后,该部分

股份的另外 30%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 36

个月且 2018 年度盈利补偿实施完毕后,该部分股份的剩余 30%可解锁。B、

若华通公司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算不足 12 个月,

则剩余 0.523556%(82,353 股)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牡丹江华通

让,前述期限届满且 2018 年度盈利补偿实施完毕后方可解锁;若华通公

司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算已届满 12 个月,则剩

余 0.523556%(82,353 股)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及解锁按照前述 A 项执行。

2、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承诺方由于奥特佳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奥特佳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

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中静创投、国盛 1、本次向承诺方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华兴、马佳、冯

2、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承诺方由于奥特佳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可、李守春、宫

业昌、赵文举 持的奥特佳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2

交易对方 锁定期

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

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1、本次向承诺方发行的股份,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时,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算不足 12 个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其取得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时,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算已届满 12 个

王树春、刘杰、 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夏平 2、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承诺方由于奥特佳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奥特佳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

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1、本次向承诺方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分以下两部分确定:

(1)其中 68.9113%(1,704,890 股)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2)若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时,自 2015 年 4 月 2 日起算不

足 12 个月,则剩余 31.0887%(769,147 股)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时,自 2015 年 4

鑫汇资产

月 2 日起算已届满 12 个月,则剩余 31.0887%(769,147 股)的股份自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承诺方由于奥特佳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奥特佳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

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未

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述承诺人出具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和富通空调的实际经营情况,至2017

年8月30日,牡丹江华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的40%、上海中静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牡丹江鑫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国盛华兴投资有限公司、马佳、冯

可、王树春、刘杰、夏平、李守春、宫业昌、赵文举持有股权的100%均符合解

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8月30日。

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9,483,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09%。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份持有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解禁股份数量占 质押冻结/质押

号 人名称 总数(股) 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 (股)

1 牡丹江华通 44,042,779 17,617,111 0.5626% 0

2 中静创投 7,237,807 7,237,807 0.2311% 0

3 鑫汇资产 6,927,303 6,927,303 0.2212% 0

4 国盛华兴 6,036,329 6,036,329 0.1928% 0

5 马 佳 289,512 289,512 0.0092% 0

6 冯 可 289,512 289,512 0.0092% 0

7 王树春 253,322 253,322 0.0081% 0

8 刘 杰 253,322 253,322 0.0081% 0

9 夏 平 217,132 217,132 0.0069% 0

10 李守春 217,132 217,132 0.0069% 0

11 宫业昌 72,377 72,377 0.0023% 0

12 赵文举 72,377 72,377 0.0023% 0

合 计 65,908,904 39,483,236 1.2609% 0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奥特佳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

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4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辉 齐雪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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