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
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在 2017 年 4 月 14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该担保额度可在累计 12 个月内循环
使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报告期内对该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担保实际
发生额为零。
公司在 2016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为全资孙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为全资孙公司复榆(张家港)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6,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该担保额度可在累计 12 个月
内循环使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报告期内对该孙公司实际担保金额 4,310
万元,报告期内对该孙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4,310 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11,000 万元。报告期
内对外实际担保金额合计 4,310 万元,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4,310
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5910 万元。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
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我们对此没有异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此次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的相应变更,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晓俊 魏 飞 丛培国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