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对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云南滇中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我们认为滇中供应链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
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滇中供应链的营运资金,有利于公
司改善公司债务结构和业务拓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滇中供应链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1.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冷天晴先生、徐蓬先生、王跃华先生和
苏丽军先生的提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洋先生、梁志宏先生和赵起高先生的提
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冷天晴先生、徐蓬先生、王跃华先生和苏丽军
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洋先生、梁志宏先生和赵起高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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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董
事候选人所应有的能力;
3.同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冷天晴先生、徐蓬先生、王跃华先生和苏丽军
先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洋先生、梁志宏先生和赵起高先生的提名,上述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 李 洋
胡 钢
林 楠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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