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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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按出资比

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中农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农水产”)业务发展,公司同意与中农水产其他股东

方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中农水产提供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

限 1 年。其中,公司为中农水产提供借款 1,02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和中农水产其他股东方共同为中农水产

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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