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第四次会
议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2017 年
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
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末,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含子公司)余额为人民币 162.07
亿元,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没有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内控制度,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半年度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与公司《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所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转让北京恒兴长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公允,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和要求。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和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率较高,但其评估结果客
观反映了目标公司的内在价值,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依照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
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受
让方麦维斯(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数据及资信情况的了解,本次交易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四、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半年度
风险评估报告》及财务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
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银监会颁布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全面、真实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
况,其结论客观、公正,不存在违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杨金国、何东翰、赵仲杰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