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合肥雄鹰提供最高 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满足其未来经营发展,有效期限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除此之外,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报告期内未发生违
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华:
陈慧谷:
朱学义: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