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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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

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为零。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董事会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17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

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刚 李昇平 刘小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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