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师,在 2016 年度
审计等工作过程中,能够恪守职责,严格按照计划完成相关工作,执业情况良
好,且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师,开展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并同意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韩方明 罗会远 刘 力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