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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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

董事局第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

局第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局聘任邓小波先生、许张清先生、叶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本次聘任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

求及全体股东利益。

经审阅邓小波先生、许张清先生、叶锋先生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局聘任邓小波先生、许张清先生、叶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拟延长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4,000 万元实施现金管理的期限:

1、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延长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5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期限。

三、关于延长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的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前期已取得较好效果。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在原有基础上延长投资理财期限,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3、该投资主要用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等金融机构产品的

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公司董事局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公司

专门设立了理财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同意公司延长使用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期

限。

四、关于同意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因此,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

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

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关于公司修订后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

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股东和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耀辉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国钢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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