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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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自查期间

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鼎股份”)委托,担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

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华鼎

股份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告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华鼎股份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交易对方及其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华鼎股份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经办人员,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华鼎股份股票的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华鼎股份提供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查询结果(以下简称“核查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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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之后新发现的事实和获得的证据、或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该等修改和补充后的法律意见

书为准。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华鼎股份股票的买卖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在核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华鼎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时间 买入/卖出 数量(股)

2016-07-25 买入 7,600

2016-07-27 卖出 1,675

2016-07-27 卖出 100

2016-07-27 卖出 5,825

2016-08-12 买入 10,000

2016-08-31 卖出 1,400

2016-08-31 卖出 8,600

华鼎股份监事丁晓年之 2016-10-24 买入 1,500

陈君英

配偶 2016-10-24 买入 2,600

2016-10-24 买入 100

2016-10-24 买入 2,000

2016-10-24 买入 3,600

2016-10-25 卖出 400

2016-10-25 卖出 1,000

2016-10-25 卖出 2,500

2016-10-25 卖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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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卖出 100

2016-10-25 卖出 100

2016-10-25 卖出 100

2016-10-25 卖出 5,000

2016-10-25 卖出 500

2016-12-13 买入 2,000

2016-12-13 买入 4,900

2016-12-13 买入 124

2016-12-13 买入 2,000

2016-12-13 买入 100

2016-12-13 买入 100

2016-12-13 买入 100

二、相关人员买卖华鼎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陈君英就其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出具了《关于买卖华鼎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人在买入和卖出上述华鼎股份股票时,并不知晓华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在二级市场买入和卖出华鼎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

息做出的独立判断及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对于本人上述购买华鼎股份股票的情况,本人愿意严格按照

公司或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处置相关股票。如因该等处置行为而获得收益,

本人愿将所得收益于卖出后十日内全额上缴华鼎股份。”

因此,陈君英买入华鼎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陈君英在买卖华鼎股份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事

项的相关信息,其买卖华鼎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操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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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的行为,故对华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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