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构成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市
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对公司向关
联方租赁厂房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从定价政
策和定价依据看,租赁价格低于同类地段、同类厂房的市场租赁价格,符合股东、
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故我们
一致同意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梁文昭、胡左浩、窦林平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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