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市
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内容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能有效解决公司办公场所问题,提高了公司办公效率,租赁费
用的定价系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文昭、胡左浩、窦林平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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