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
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7
年 6 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瑞祺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祺皓
迪”)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即瑞祺皓迪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
支行签署了最高授信金额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在本报告期内履行情况
良好。该担保行为未对公司及瑞祺皓迪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我
们认为: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 年 4 月 5 召开的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份发行后,修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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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有关手续。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相关条款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
程》。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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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祁 兵(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再文(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潘 帅(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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