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深证上[2016]682 号)(“《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北京必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涉及相
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涉及相关
议案内容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告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851,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977,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3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50,829,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495%。金杜认为,上述
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1 选举代啸宁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0,829,6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该候
2
选人当选。
1.2 选举鞠盈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1.3 选举唐智斌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1.4 选举朱红艳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1.5 选举何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1.6 选举龚道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2.1 选举苏金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2.2 选举王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2.3 选举杨玉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50,829,6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该候
选人当选。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3.1 选举陶克非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50,574,1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73%,该候
选人当选。
3.2 选举刘晓静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50,829,6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该候
选人当选。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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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康娅忱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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