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智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智动力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41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动
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于 2017 年 7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30.00 万股,
发行价格 9.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93,907,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48,907,000.00 万元后的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45,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647 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主要用于
建设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 拟投入 实施
项目名称 建设期 项目备案情况
号 资 募集资金 主体
消费电子产品功能
惠州智动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
1 性器件生产基地建 60,003.52 22,500.00 2年
力 目备案证(141326405000377)
设项目
惠州智动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667.37 2,000.00 1年
力 目备案证(141326415400378)
合计 66,670.89 24,5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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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
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额为 66,670.89 万元人民币,拟投入募集资金 24,500.00 万元人民币,
项目建设期分别为 2 年、1 年,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形成年产 40
亿片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的生产能力。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提
高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拟将公司全资子
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越南智动力”、“东莞智动力”)增加为“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考虑到越南智动力和东莞智动
力的注册地点为越南及东莞市,增加其为实施主体后,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
容的实施地点将相应增加为越南及东莞市。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是公司于 2015 年 4 月设立的一家全资
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编号:250054648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越南永福省平川县平川工业区 14 号
法定代表人:FUNG CHUN SANG
注册资本:伍佰叁拾伍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06 日
经营范围: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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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UAW2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小布二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华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
营业期限: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为“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
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
性影响,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实施主体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
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
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智动力精密技术
(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
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有效。
五、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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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而因越南智动力和东莞智动力的注
册地为越南和东莞市,前述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为越南和
东莞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
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 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的总体安排。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智动力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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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邵立忠 欧阳志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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