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75,760,956.82
元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171,230.19元。
三、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公司及东莞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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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而因越南智动力和东莞智动力的注
册地为越南和东莞市,前述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越南和东
莞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
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总体安排。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规章的有
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
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公
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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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七、关于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关联企业东莞市智维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的相关生产性房产
19,520平方米。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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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民 余克定 陈志旭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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