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 1-6 月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2017 年 1-6 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
担保情形。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岳珠 蔡桂如 周旭东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