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及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控股股东与上市公
司未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
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报告期内,不存在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是公司为
关联方提供 EPC 工程总包服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占用:
1、为保证项目执行达到约定标准,按照行业惯例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产
品完工交付供货后,根据合同约定,尚未到付款节点的工程货款,以及预留的质
保金等款项。
(四)关联交易、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EPC 工程总包的关联交易完全按照公开公正、公
平合理的原则,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公司已按照相
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及时做了信息披露。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正常业务执行过程中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所形成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基于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所产生,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
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
制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3、公司如需对外担保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在对外担保的决策过程中,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发生。
4、公司在对外担保的实施和后续跟踪控制过程中,严格按制度执行,充分
提示对外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
资产安全。
5、截至目前,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
保责任的情形。
三、《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及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