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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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

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7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无

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均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为:

担保方 被担保 贷款 担保 担保 实际担保 担保余 担保

方 机构 额度 期限 金额 额 类型

本公司 香港同益 香港南 1350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350 万美元 297.63 连带责

实业有限 洋商业 万美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万美元 任担保

公司 银行 元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情况为: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

1,350万美元(约人民币9,255.06万元)(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占公司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截止2016 年12月31 日净资产(经审计)38,899.46万元的23.79%;担保余额为297.63

万美元(约人民币2016.26万元) 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占公司截止2016

年12 月31日净资产(经审计)38,899.46万元的5.19%。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

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

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

关注被担保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半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

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坏账事项。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

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获取良好的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反之 李居全 周 康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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