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
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审议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议案进行了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三、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情形。
四、对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充分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
成本费用,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项目正常实施和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利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回购价格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
公司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
励对象杨戈亮、刘廷、赵健、曹玉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