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
如下专项意见:
(一)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慎查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报告期内,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
往来,并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
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送出线路资产事项
经核查,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采用市
场价格成交,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损害其他股东尤
其是小股东的利益。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经公司依法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宜。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谷大可 韩景利 于 莹
签字: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