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意见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华孚(越南)16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
先期投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98号,截止2017年8月16日,公司
“华孚(越南)16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45,660.02万元。
根据《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在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
投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因
此,本次拟置换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切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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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华孚(越南)16万锭高
档色纺纱项目”先期投入。
三、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财政
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
情形。
五、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0号文”)对上市
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56号文”和“120号文”的
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没有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2017年4月24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司决定2017年度为控股子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2016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其中公司为深圳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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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28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为130,000万元,
逾期担保总额为0万元。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六、对《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
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文件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核,结
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的原因进行
了仔细分析,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2)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体现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状况,符合
公司未来的发展及战略规划,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业务。不存在影响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并提交至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雪生 胡永峰 陈卫滨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