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宝原提供担保的议案》,严格按照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履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程序。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外公司无其它
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的
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
控制相关风险。
三、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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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
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关于终止增资并购广州市谊利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收购事项因交易对方未能就交易方案的部分条款达
成一致。本次终止增资并购事项是经公司审慎研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
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不涉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终止本次增资
并购事项。
独立董事:陈思平、何彦峰、谢春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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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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