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油金鸿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发生。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可
控,担保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
保事项。
二、关于追加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1、追加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会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上述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交易事项是为了扩张
自身的业务,拓展公司的盈利空间,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经自查发现,上
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公司已
将上述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次交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或市场价格定价,交易公平合理,没有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属于正常的,
必要的交易形式,符合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获授
的相应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曹斌、敬云川、张帆
2017年8月24日